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述 1.概念 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解释的必要性 (1)宪法规范作为法规范的一种,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当宪法规范的含义出现歧义时,对其应有含义作出必要的说明,有利于宪法规范的实施。 3.是否明确规定 (1)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宪法解释机关作了明确的规定。 (2)有些国家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普通法院的性质、地位及法律传统,宪法解释权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 4.VS合宪性审查 (1)联系 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 (2)区别 ①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②合宪性审查的前提是要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解释,宪法解释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③宪法解释具有独立的意义,在有些国家,宪法解释机关可以脱离具体案件和宪法上争议的问题,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说明。 5.VS宪法修改 (1)联系 都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2)区别 ①应尽可能地以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②当穷尽解释宪法规范仍然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以宪法修改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1)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 (2)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议会的地位较高、权力较大,早期均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解释宪法。目前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仍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普通法院解释制 (1)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 (2)这种做法由美国首创,也以美国为代表。 (3)在这类国家,解释宪法与合宪性审查是相互结合起来的。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对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而在进行这种审查时,通常首先要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4)普通法院的解释权仅限于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无权抽象地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 (5)根据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判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1)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是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 (2)其解决的宪法争议主要包括法律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诉讼、弹劾案、政党的合宪性等。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解释的种类 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 (1)有权解释 ①概念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②地位 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宪法解释通常仅指这种意义上的解释。 (2)学理解释 ①概念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②地位 是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宪法规定的理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对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 (1)合宪解释 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既可以作出合宪也可以作出违宪的解释时,作出其符合宪法的解释。 (2)补充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所作的划分。 (1)语法解释 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的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2)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3)历史解释 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4)系统解释 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 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目的解释与系统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通常以“人民主权”“权力监督与制约”“法治”“基本人权”等为其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有的国家还有特定的宪法原则和精神,如日本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和平主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家统一原则。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序言中通常都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不仅需要综合认识宪法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还要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解释机关应在此基础上,把握宪法规范的准确内涵,作出适当的解释。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在多数情况下,由于社会实际的发展,宪法规定在表面上可能不适应社会实际,甚至与社会实际相矛盾。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可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1.规定 (1)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没有规定。 (2)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归属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具有宪法监督权的规定出发,全国人大也应当具有宪法解释权。 3.全人常解释的优势 (1)更有利于宪法解释权的行使。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工作方式看,它既可以在出现具体宪法争议时解释宪法,也可以在没有出现宪法争议时抽象地解释宪法 (2)它对宪法的解释应当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4.是否规定了解释程序 我国仅规定了宪法解释权的归属,而未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因此,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